事件:看起來精明靈光,但是經常做事少根筋的勞方-陳疫中,平常就經常犯點小錯,也怪我自己婦人之仁吧(這是成語,不是歧視女性喔),總是選擇原諒他,一直給他機會,然後自己在後面拼命跟客戶道歉善後,不過,這次的事情大條了,我才知道,我的婦人之仁帶給我多大的後遺症……

陳疫中,因為KEY錯客戶公司的名稱,因而把一件重要的海外申請案搞砸了,不但客戶的權益受損(客戶怒提訴訟也不無可能),連我辛苦了三個月該收的服務費用,也因而無法請款。他這傢伙,竟然給我的理由是:對不起嘛,我也不知道怎麼會KEY錯,會不會是電腦有問題ㄚ?那不然下次我再注意一下好了!草~~~~,馬的,看~~~~~~~,shit,你媽媽的咧!我真的受不了,實在太~~~~賭爛了,本來決定要予以實質的懲罰-減薪!結果問一問才發現,啥?我不能這樣懲罰他?!根據我詢問台北市勞工局的律師,律師的說法如下:

一、由於『損害賠償』並未涵蓋於勞基法與相關準則之中,因此當勞方執行業務不當(包括蓄意或疏失),導致公司出現實質損失(包括立即損失與潛在損失),即使已為明確事證,資方仍不得「私自」自勞方薪資中扣除任何金額。

二、若上述實質損失、協議賠償之金額與期限部分,均已為勞、資雙方認同,並簽署必要證明文件(公司自製、白紙黑字之證明書即可),資方方能「合法」自勞方薪資中扣除約定金額。

三、即使勞方執行業務不當導致公司出現實質損失,已為明確事證,但若勞、資雙方對上述實質損失部分並無共識,蒙受損失的雇主仍不得私自自勞方薪資中扣除任何金額。資方若執意追究,必須檢附相關憑證與資料,依『民法』之損害賠償事宜,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
四、訴訟過程中,勞、資雙方雖已無共事之情誼,但資方不可因情緒不佳而開除或資遣勞方(勞基法第十二條雖有說明,不過看起來除非他殺人放火被判刑,否則我不能任意動到他)。

五、訴訟結束後,無論結果為何,勞、資雙方更無共事之情誼,即便如此,資方依然不可因心情不好而開除或資遣勞方(勞基法第十二條雖有說明,不過看起來除非他動手毆打我,否則我不能任意動到他)。

六、即使公司內規明文表示或勞方任職時有簽署約定,勞方執行業務疏失致使資方產生虧損,資方得「逕行」扣減勞方薪資,亦屬違法之內規!(『損害賠償』並未涵蓋於勞基法與相關準則,就算上述這樣寫在內規,一樣沒意義)

換句話說,即使勞方承認錯誤,但是只要他不同意我的處罰方式,我也不能怎樣,除非我願意大費周章的去法院告他?廚師把鹽當作糖來料理,害一堆客人退掉糖醋排骨,損失的金錢廚師不用負責?現在是怎樣,景氣不好,勞工很可憐,所以就算勞方犯錯,他也承認了,害我損失不眥,我還不能懲罰他,只能自認倒楣?我已經很有佛心了ㄋㄟ,唉~~~,氣到不行悶到爆的賤芭樂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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